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模具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DIE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DM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模具制造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国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战略和政策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产品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研究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修订)模具产品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积极推进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商品化水平。
(四)组织并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交流网络,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五)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和企业的需要,组织举办模具及其相关工具、材料、装备、产品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会等活动;开展技术咨询;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等。
(六)组织开展模具行业经济、技术的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模具行业国际组织的成员,参加其各项交流合作活动;开展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双边或多边的合作;组织模具企业和有关人员出国参展、考察、学习等;为有关企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七)联系、组织有关院校和模具人才培训机构实施国家知识更新工程,开展对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交流培养模具制造专业人才和培训企业员工的有关信息、经验等。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职业技能等论证、仲裁、认证等工作,开展对企业、
产品、技术的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须是在我国境内的模具企业、与模具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模具协会及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煺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煺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煺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工作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开展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5 月3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